江门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来源:江门廉政网 发表时间: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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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监察局、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 现将《江门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和贯彻落实。 江门市监察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江门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以下简称市特邀监察员)是市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的参与行政监察有关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市特邀监察员受市监察局委托并持《特邀监察员工作证》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市特邀监察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业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二)具有较丰富的科学文化、法律及其它相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 (三)模范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敢说真话。 (四)本人自愿应聘,身体健康,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市特邀监察员人选由市委统战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市监察局负责考察。 第六条 考察人选意见提交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将意见反馈推荐部门单位和人选所在单位。 第七条 召开市特邀监察员聘任大会,由市监察局向被聘请的特邀监察员颁发聘书及《特邀监察员工作证》。市特邀监察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特邀监察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续聘不超过一届。 第九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解聘 (一)聘期届满未续聘即视为自然解聘。 (二)有下列情况的,由市监察局予以解聘: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2)品行不端,利用担任特邀监察员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影响恶劣的; (3)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特邀监察员的; (4)无充分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市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三)市特邀监察员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向市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监察厅审核后确定。 市特邀监察员属于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况解聘的,市监察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派和团体,收回聘书和《特邀监察员工作证》。 第三章 市特邀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根据需要,参与研究行政监察相关的规章、政策,并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参与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并承担一些具体工作任务。 (二)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行政监察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双重监督作用。 (三)宣传党和政府反腐倡廉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取得的进展和成效;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市监察局受理的申诉,发挥特邀监察员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办理市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监察机关召开的有关会议,对行政监察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三)了解所反映、转递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它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接受市监察局的领导,积极参加市监察局安排的有关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公正廉洁,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三)尽职尽责,认真收集反映情况,主动提出意见,建言献策; (四)以市特邀监察员身份参加社会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市监察局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监察局。 第十三条 市特邀监察员主要采取日常监督、集中监督、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四章 市特邀监察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特邀监察员工作联系制度 (一)市监察局负责统筹协调市特邀监察员工作以及对下级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指导,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并协调督促市监察局有关业务室根据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二)市监察局每年召开市特邀监察员座谈会、通报会等,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部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市特邀监察员,沟通情况。 (三)市监察局组织市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及时处理并反馈市特邀监察员反映、转递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提供有关工作信息和资料,做好特邀监察员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四)市监察局加强与市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党派和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市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五条 市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以及行政管理均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在参加行政监察工作期间的特殊费用,由市监察局从行政监察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对聘期届满的市特邀监察员进行工作考评,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市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市特邀监察员因履行监察职责遭到打击报复的,市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及时处理,积极保护特邀监察员合法权益,严肃追究打击报复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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