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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之规·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发布日期:2020-06-28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原文链接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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