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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改革,严防司法权私用滥用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发布日期:2015-03-02

  取消暂住证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出庭……羊年春节前后,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全面深化改革意见先后公布,总共推出200多项具体改革措施或任务,司法改革向前推进的强劲步伐,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这一目标,彰显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凝聚了社会共识。在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已经确定的条件下,如何在制度上细化、在实践中落实,是决定改革成效的关键所在。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深化司法改革、捍卫公平正义,一个重要课题就是规范和约束权力,尤其是处理好权力与权利、司法与权力的关系。因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中,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成为重要的制度设计。此次公检法系统出台的改革举措中,则围绕破解这一问题,继续把制度笼子织密织牢。

  比如,最高法提出,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最高检改革意见提出,要明确上级检察院依法对下级检察院实施领导的途径及方式,严格区分内部行政管理权与检察官依法行使司法职权的界限,防止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这些明确权力边界、划定行为红线的举措,将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归司法、权力的归权力”。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轮改革在权力自律上也有新举措。最高检、最高法出台的文件,都提出“自我惩戒”举措。不论是最高检明确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还是最高法要求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惩戒程序,这些措施都给司法权力套上了新的监管辔头,防止其滥用、私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与自我惩戒制度互为呼应的是,公检法系统出台的改革意见纷纷向“冤假错案”亮剑,制定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制度,同样有利于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力,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筑牢防火墙。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改革举措再多,也得看实效,还得问人民群众的感受。实际上,已经步入深水区的司法改革,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去推动,也需要更加突出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来谋划。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制度、落实制度,为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坚实基础。

  顾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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