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两处级干部涉嫌受贿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15-09-28
|
我市检察机关严查涉农腐败,前7个月立案48件 两处级干部涉嫌受贿 昨日,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自省检察院今年1月决定于2015—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查办与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按照“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工作原则,始终保持惩治涉农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今年1—7月,共受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线索43条,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8件69人,涉农案件立案侦查人数占反贪、反渎部门立案侦查总人数的六成。 1 查办涉生猪养殖场建设补贴领域案件26件 年初,台山市检察院查办了涉生猪养殖场建设补贴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案件6件12人。江门市检察院根据案件查处情况立即组织召开全市反贪工作现场会。会后,查办涉生猪养殖场建设补贴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专项行动在全市铺开。1至7月,全市共立案侦查该类案件26件37人。该系列案的查办工作受到省检察院和江门市委的高度重视和肯定,并要求我市检察机关分别作专题报告。 除了重点打击涉生猪养殖场建设补贴等支农惠农财政补贴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以外,在开展专项工作的过程中,我市检察机关还查办了农村地区超垦过牧、乱砍滥伐、乱排乱放、水土流失等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如蓬江区检察院查办了棠下镇中心村原书记陈某华伙同中心村竹溪中村原小组长李某英,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国有土地之便,实行低价买地高价转售的涉嫌贪污案。台山市检察院查办了台山市海宴镇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原主任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变卖本应发放给村民的化肥,涉嫌贪污案等。 2 农业局原副局长 涉嫌受贿 在重点查办基层镇街涉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基层“村官”吃拿卡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私分滥发等职务犯罪的基础上,我市检察机关还积极查办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管理职权实施的各类职务犯罪,共查处要案2件2人,分别是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原纪检组长冯某民(副处级)涉嫌受贿案和江门市农业局原副局长张某来(正处级)涉嫌受贿案。 我市是珠三角主要农业大市,从今年1—7月的办案情况来看,我市涉农职务犯罪存量大,涉及面较广。同时,从查办案件所涉及的领域来看,目前我市立案侦查案件涉及领域比较集中,主要为支农惠农政策性补贴领域案件,占全部立案侦查涉农案件的50%以上。 为此,我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集中办案力量,在支农惠农政策性补贴领域继续深挖扩线的同时,重点打击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突出打击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和易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职务犯罪。 【典型案例】 台山动物卫监所原所长 涉嫌受贿数十万元 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国家损失100余万元 台山市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台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动物卫监所”)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余某荣(1月13日被逮捕)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2010年8月,余某荣在担任动物卫监所所长期间,经与时任副所长的雷某林、黎某立(均另案处理)及广州程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广州汇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约定动物卫监所向程翔公司和汇众公司购买瘦肉精检测卡,两公司按照购买数量以一定的标准返还回扣款给动物卫监所。2010年8月至2014年11月,动物卫监所先后多次收受邓某送给的回扣款合共20余万元,并分配给相关人员。 2006年至2012年,余某荣与雷某林、黎某立商量后,以台山市动物卫监所的名义多次非法收受台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送给的好处费合共30余万元,并为该公司下属的养殖场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而出具虚假生猪出栏数证明,以及为生猪屠宰检疫提供支持和帮助,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共100余万元。收取的好处费用于该所过年过节期间送礼及3人分配。 此外,余某荣还先后多次收受邓某送给其个人的回扣款10余万元。目前本案已依法提起公诉。 新会一生猪稽查员受贿2.15万元 放纵制售病、死猪肉还向行贿人通风报信 新会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强在担任新会区生猪屠宰管理稽查队稽查员期间,于2009年7月至2012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陈某宗(已判刑)的贿赂款2.15万元。黄某强明知陈某宗在新会区会城街道丰安里22号有私设屠宰场和收购病、死猪屠宰后销售谋利等犯罪行为,仍徇私舞弊,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陈某宗的犯罪行为持续至2014年8月。 2012年底,陈某宗给黄某强看过向其行贿的照片,并要挟说以后不会给钱,否则就向有关部门举报。后来生猪稽查队收到群众举报陈某宗私宰场的电话,黄某强就打电话给陈某宗通风报信,陈某宗收到消息后逃跑。 2015年8月,黄某强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期为3年。 台山发改局一股长涉嫌受贿近10万元 为不符规定的公司开绿灯,造成国家损失80余万元 台山市检察院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刘某洪(1月15日被逮捕)案发前担任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股长。在负责台山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申报、验收环节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期间,刘某洪明知台山市某农业有限公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同意该公司申报和验收合格。其犯罪行为导致该公司成功申报并骗取了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资金80余万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刘某洪先后两次收受了甄某锐(另案处理)以该公司的名义送给的好处费合共近10万元。目前本案已依法提起公诉。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 通讯员/黄克强 |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