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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精神和创新思维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发布日期:2014-01-2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行政监察,这是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的重要方面。在贯彻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的实践中,我们深切体会到,监察机关落实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的要求,必须弘扬法治精神,依法规制职权,坚持改革创新,体现科学履职,有效服务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目标。

  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的本质在于体现法治精神

  监察机关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的本质,在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法律和纪律是监察权力取得的根本途径。监察机关转变职能、突出主业,就要回到法律赋予的职责上来,回到行政监察法的立法本意上来,依法限权、治权、用权。要充分发挥五项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要善于使用三种监察方式,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加强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要严格履行五项职责,着力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受理申诉,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要准确行使四种监察权限,正确把握监察对象范围,依法采取监察措施,规范行使检查权、调查权、监察建议权、监察决定权等职权。

  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法律赋予监察权力运行的形式要件,是监察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监察对象权利的必要保护。要严格遵循法定监察程序,按照法定步骤、方式、时限行使职权,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复查复核的程序,确保监察职权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要加强对监察工作流程的管控,形成监察权力清单,制定监察业务操作指南,防范和化解监察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廉政风险。要依法保障监察对象的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诉权等合法权益,加强对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和监察人员的保护。

  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察权力不受监督,也会导致腐败。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约束,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将抽象的法治理念内化为具体的法治习惯,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同时,主动、自觉地接受监督。要强化内部监督,规范工作流程,主动接受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监督,落实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和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要引入外部监督,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通过整合网络资源,建立统一的互联网平台,推进监察信息网上运行和网上公开。

  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的重点在于创新履职方式

  监察机关转变职能、突出主业是一个系统工程。转职能是核心,转方式是重点,转作风是关键,强自身是保障。要以改革创新的勇气和智慧,着力转变越位、错位的地方,重点弥补短板、缺位的地方,在转变职能中强化职能,在依法定位中明确站位,不断改进监察工作方式方法。

  从一般性的业务检查向履职监督转变。要改变以往“裁判员”、“运动员”一肩挑的做法,专心当好“监督员”,监督“裁判员”是否公正、“运动员”是否犯规,立足在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上做文章,集中精力开展再监督,防止从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要改变过去冲锋在前、大包大揽的思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的切入点转变到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监管职能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来,把监察力量从繁杂、具体的检查事务中解脱出来。

  从全程监督向重在事后问责转变。要改变过去事前、事中、事后全程介入的做法,克服战线过长、疲于应付、浮于表面的弊端,把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责交还给业务主管部门。要更多地运用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权限,通过对职能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执行结果的有效性和操作过程的廉洁性进行监督,把职能回归到问责问廉问效上来。要把监督重点更多地放在事后纠错上,放在防止监管缺位上,着力对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以及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追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从“监督事忽视监督人”向“既监察事更监察人”转变。以往的监督检查往往注重对问题本身的查纠,忽视了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以致类似问题在同一地区、同一领域反复发生、屡禁不止。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把对监察对象的监督和对违规行为的查纠,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强化问责追究。要把查处通报典型案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措施,通过对责任人的查处与通报,释放强烈信号,查处一起、整改一片,以刹风整纪的实际效果取信于民。

  从监督具体行政行为向监督抽象行政行为转变。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来设定权力、义务的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抽象行政行为的违纪违法,具有高度隐蔽性,会对社会造成普遍性的危害。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有助于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体现标本兼治。因此,法治型、服务型政府框架下的行政监察,应当将行政行为的两方面统一起来,加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提高监督检查的层次。要推动权力机关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强化制度廉洁性审查,在加强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防止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利益制度化。要督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进一步简政放权。要开展依法行政的综合监察,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检查。

  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的要领在于坚持统筹兼顾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监察机关实现转变职能、突出主业,必须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关系。

  主业与副业的关系。要按照矛盾论的观点,分析监察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处理好主业与副业对立统一的关系。五项职能和五项职责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主业,保证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监察机关的首要任务,必须集中精力、不折不扣完成。但是,完成各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也是监察机关“三定”方案明确要求的工作内容。要统筹协调、科学安排,突出主业但不唯主业,完成副业但不影响主业,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将牵头抓、协调抓、具体抓有机结合起来。

  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要坚持辩证唯物史观,不能一讲转变职能,就全盘否定过去。要善于在扬弃中继承,主动学习借鉴一切好经验、好做法,实事求是地总结过去,注重工作的连续性。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把创新热情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以关键环节的突破带动整体工作的推进。

  转变与加强的关系。强调转变,说明过去履职中有越位、错位的地方;同时还要看到,过去履职中还存在不少缺位的地方。转变的目的在于加强。对过去错位、越位的做法,要坚决转变;对以往缺位的地方,要补齐短板。只有坚持正确的思路和方法,始终聚焦中心、突出主业,把握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才能不断提升行政监察工作实效。(福建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 陈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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