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权的主要表现
经济政策中的“特殊优待”。在经济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中,违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然为特定关系人给予倾向性政策照顾。如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谢鹏飞违规出具评估立项可行性报告,意向性为特定企业申请立项、谋取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中的“靠山吃山”。一些掌握经济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人员公然采取“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手段,进行选择性执法,明目张胆谋求特殊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利用医药审批职务便利,采取内外勾结的方式,为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经济审批中的“区分对待”。有些部门及人员公然利用审批权故意刁难企业,凭好处办事、靠关系办事,搞“区分对待”,扰乱经济秩序。如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利用职务便利,为关系密切的单位或个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等方面违规审批。
资源调配中的“内部运作”。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公共资金、公共资源调配过程中,公然采取内部运作、暗箱操作、选择性照顾等手段,瓜分公共资源,影响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如广东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危金峰通过下属部门、社会中介内部运作,进行虚假申报、违规审批,合谋瓜分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国企经营中的“强势垄断”。一些国有企业凭借掌控的公共资源或权力影响,公然享受垄断特权、实行垄断经营,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一些国有或大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拥有绝对支配地位,垄断一个地方或一个行业的定价权或准入标准,有的利用市场优势进行寻租。
公共项目中的“违规干预”。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等公共项目招投标中,有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直接插手、间接干预公共项目。
经商办企业中的“优亲厚友”。有的利用权力或影响力,帮助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等经商办企业取得特殊“竞争优势”,要风得风,要雨得雨。如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通过内幕信息,指使串通家人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票市场运作,谋取巨额经济利益。
经济特权存在的主要原因
权力界限不清衍生经济特权空间。公权力具有天生的扩张性,经济特权是经济管理权的不当扩张和衍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的过度干预为经济特权提供了土壤和条件。一是权力“含金量”是资本。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政府和市场界限不清,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加之政府仍掌控大量经济权力和公共资源,使得政府往往倾向于以管理为名干预经济活动,在市场准入、政策优惠等方面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些部门以此为“资本”越界干预市场,形成经济特权。二是市场竞争有需求。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一些市场主体受利益驱使,违背市场规则,谋求公共权力特殊照顾,获取稀缺公共资源,有接近公共权力的强烈需求,助长了政府部门的特权意识。
监督制约不力放纵经济特权滋生。经济特权的表现在“特”,核心在于“权”,即经济管理权。经济特权的滋生蔓延,源自对经济管理权力监督制约不力。一是权力制衡少。一些地方强调政府主导,对经济管理授权多、制衡少,甚至认为制约权力会阻碍地方经济发展,抗拒监督、不愿监督。二是社会监督难。有些经济决策、经济监管和执法活动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有些经济管理具有一定专业性、封闭性,群众缺少监督的渠道,往往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三是追究问责难。制度刚性不足、惩治不力、诚信机制不完善是经济特权泛滥的重要因素。
社会不良心理恶化经济特权环境。任何社会现象都是社会文化心理的产物,经济特权也不例外。一是“熟人社会”环境影响。中国是典型的“熟人社会”,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关系”最重要,办事情找熟人、托关系成为潜规则,按制度办事是“不讲人情”。在这种环境下,一些人的市场观念、法制观念淡薄,搞“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照顾优待特定关系人,挑战社会公平。二是“官本位”观念影响。受长期以来官本位思想影响,对权力、官位、官员的盲目推崇而形成的长官意志、权力至上以及权力依附等现象,为经济领域衍生的特权观念和行为提供了社会环境。三是“容忍效仿”心理影响。一些人认为经济特权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采取容忍态度。有的看别人搞特权既愤慨又羡慕,一旦自己有了权力也想搞特权,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观念,进一步恶化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
经济特权的治理对策和建议
隔离权力与市场,压缩经济特权生存空间。我们认为,从根本上治理经济特权,关键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规制政府权力,防止对微观经济不当干预。一是精减明晰权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取消、下放、转移经济管理权。同时,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梳理、审核和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经济管理领域裁量权基准制度,明晰权力界限,压缩权力的延伸、衍生空间。二是放权于社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积极稳妥推动部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转移、购买服务,推行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垄断化”改革,在“公权力”和“市场力”之间建立隔离带。三是转变政府职能。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实现“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坚持阳光公开,减少经济特权滋生机会。阳光是特权的天敌,公开是特权的克星。一是公共决策阳光参与。规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凡是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通过社会听证、网络问政、专家咨询、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是公共权力阳光运行。推进权力运行过程、结果和信息公开,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权力风险防控。三是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实现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阳光作业”。注重发挥现代技术作用,推行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远程异地评标和网上竞价,减少人为干预。
防止利益冲突,斩断经济特权利益纽带。经济特权的核心就是利益输送。我们认为,要借鉴国际经验做法,加强顶层设计,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和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探索推进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明确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范围、内容和途径,策略性推进财产申报公示。针对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行政执法与司法等领域和环节,制定工作回避、从业限制、离职后行为限制等规定,规范公职人员兼职取酬、透露内幕信息、职务消费、退休后从业等行为,规范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行为。
动员社会参与,壮大经济特权防治力量。经济特权破坏社会公平、侵害公众利益,群众深恶痛绝。我们认为,要树立“反对特权没有旁观者”的观念,调动社会资源,汇聚公众力量。一是调动公众参与热情。通过教育、培训等形式,提高群众思想认识,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治理经济特权。完善举报人、证人保护和信访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回应群众投诉举报,让群众真正感受到诚意。二是搭建公众参与渠道。在发挥行政主管部门作用的同时,通过搭建网络等载体、建立新闻发言人等制度,提高公众意见在权力运行中的分量。健全社会评价体系,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评价权交给公众。三是组建公众参与队伍。建立特邀监察员、咨询委员、专家学者和志愿者等编外队伍,发挥其在治理经济特权中参与监督、专业咨询、明察暗访等方面作用。探索建立网络联盟机构,成立专业队伍,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经济特权网络舆情。
倡导公平诚信,净化经济特权治理环境。经济特权实质上是公共权力干预下的不正当竞争,反对经济特权与市场经济的法治、诚信文化是高度契合的。我们认为,要树立“城市未来发展以廉洁、公平、诚信论输赢”的社会共识,多措并举,营造有利于治理经济特权的社会环境。一是拓宽工作领域。在加强体制内作风建设、政务诚信建设的同时,要着力加强体制外商务诚信建设,探索企业信用身份证制度,培育诚信守法的市场主体。二是强化诚信教育。加强对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诚信教育。开展面向全社会宣传教育,加强现代公民意识教育,培育法治、诚信、公平的市场经济文化,形成“没人也能办成事”的社会环境。三是健全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禁止公共权力介入市场、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等行为。集中打击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经济特权行为,为经济特权的治理营造“不敢为”的氛围。(广东省纪委、监察厅课题调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