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最高政治行为规范,也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第一纪律”。由于党的地位和党所处的历史条件以及承担的历史任务的变化,十八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章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党的建设的任务日益突出和艰巨。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维护党的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根本保障。
历次修改的党章中对“纪律”的规定
1921年7月,党的一大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纲领》宣布“我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纲领》第六条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
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党的二大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二大党章第四章“纪律”部分共有9条。其中,第四章第24条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第25条列举了开除党员的6项规定。党的三大、四大党章“纪律”一章基本沿用了“二大党章”。
1927年6月,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对党章进行了修改,第九章“纪律”共6条。其中,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
1928年6月至7月,党的六大在苏联莫斯科举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六大党章第十二章“党的纪律”共2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
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把党的纪律写进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同时,首次将“四个服从”作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载入党章,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1956年9月通过的党的八大党章第二章第十九条第(六)款对“四个服从”在表述上修改为:“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又专门恢复了“党的纪律”一章。第七章“党的纪律”共5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的十二大党章增加了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本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各级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同时,还规定了“三项经常性工作”。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党章在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在经常性工作的规定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的权利”两项内容。这些内容概括在一起,就是现在常说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
2012年11月通过的十八大党章总纲中要求,“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四个服从”
“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它的具体内容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七大以后的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都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