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延伸开来也可以说有人的地方就有腐败。反腐倡廉自古有之。历朝历代都曾采取了不少措施和手段,来限制官员贪污腐败。比如宋朝禁止购买奢侈品,元朝不能在南方买房子,明朝公务员工资比不上农民……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请听著名文化学者李开周为我们讲一讲。
南宋:禁止在任职地购买奢侈品
南宋有一部法典叫《庆元条法事类》对官员任职有非常详细的规定,里面有这样一条,“诸监司不系置司去处,辄置买非日用供家之物者,徒二年。”意思是指,每个地方官在自己任职所在地正常消费可以,比如买米、买菜、买油,但是不能购买奢侈品,比如珠宝首饰。如果违反规定,劳改两年。朝廷制定这样的法律,第一是防止官员们把任职所在地当成自己的第二家乡,产生情感和物质上的依赖,以后调动困难;第二是防止他人变相行贿,将这些奢侈品低价“半卖半送”,或者干脆直接送给官员们--有点类似于现在的“雅贿”。宋朝的这条法律制定得很细,用意是好的,但是没什么实际意义。因为不可能派遣人员专门监督官员,看他们每天都买什么东西。
元朝:南下官员不得在任职地拥有房子
元朝是贪污腐败最厉害、最明目张胆的朝代,其他朝代虽然贪污,但一般不涉及到官员把老百姓逼死,可是元朝却能发展到官员直接从老百姓家里抢钱,不给钱就把人杀掉,直接将百姓逼迫到家破人亡的地步。元朝初期所有的官员都不发工资,这是蒙古经济的惯例,蒙古人行军打仗向来不带金银,到一个地方抢一个地方。建国初期沿用了这种惯例,官员没有俸禄可拿,又要养家糊口,就只能去老百姓家里抢。蒙古人老家是北方,对于他们来说南方是一片尚待开发的处女地。许多官员任职江南地区后,直接霸占百姓的家宅,堂而皇之地闯进民宅,看到房子不错,就下手赶人。房子的主人如果不愿意,则会直接被杀。一位官员往往可以霸占十几套房子。一时间民怨四起,以至于元世祖忽必烈不得不颁布一道圣旨,凡是由北方调任南方的官员,不允许在南方拥有房子,无论买的、建的、分的,一律不允许拥有,以此来遏制官员贪腐。
明朝:工资最低不挨饿就行
明清官员多贪腐,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是从朱元璋开始,皇帝不把知识分子当人看,加上清朝的文字狱,文人们那点从宋朝积累的傲骨和节操被逐渐消磨殆尽,眼睛里只有钱和利。一旦眼睛里只认得钱,那么也就没有什么道德底线,贪腐成了必然。此外,朱元璋是农民出身,深知农民的艰辛和劳苦,再加上文化不高眼界不开阔,因此在做官的问题上过于理想化。他认为只要不挨饿就行了,官员们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他给出的工资特别低,甚至于在明朝当一个乡官,如果一分钱不贪的话,总收入加起来还没有一个自耕农的收入高。这就必然造成官员的贪腐。
汉到清:禁止官员擅自离开任职所在地
宋元明清四个朝代,都有官员在任职所在地不能买房买地甚至是娶媳妇的法规,而且执行得还不错。一般情况下,除了副手和中层干部,“一把手”官员在哪个地方任职,就会在哪个地方安家。而“一把手”们大多不敢在任职所在地买房子,除非退休之后。举个例子,欧阳修任职颍州时--即现在安徽阜阳,一直不敢买房子,直至六十多岁退休,才敢正式买下一处一百多间的房子。
还有一条反腐法律几乎贯穿整个历史,从汉朝开始直到清朝结束全部通用,那就是禁止“一把手”官员擅自离开任职所在地。除非皇帝特旨说:“我要到你们那里去,你出来迎接一下。”这时“一把手”官员才可以离开任职所在地。制定这条法律,一是防止官员擅离职守,二是禁止官员向上级或者同级行贿,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比如某高官过生日了,其他地方的官员都跑来送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