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建立前的香港社会,黄、赌、毒泛滥,腐败现象严重。1973年,港英政府警队检举贪污组人员发现总警司葛柏有重大贪污嫌疑,要求他对400多万港元的私人财产做出解释,这笔财产相当于他20年全部薪金的6倍。但葛柏非但拒绝解释,还逃离香港,避居英国。这一事件在香港引起了巨大震动,这促使当局下决心彻底解决腐败问题。
1973年10月17日,麦理浩总督在香港立法局宣布将成立一个新的、独立的反腐败机构——香港廉政公署。在廉政公署的努力下,1975年1月,葛柏被引渡回香港。随后,法庭裁判葛柏两项受贿罪名成立,被判入狱4年。廉政公署旗开得胜,极大地鼓舞了士气,也增加了市民对廉政公署的信心。
葛柏案发生后,廉政公署一直以警方的腐败作为主要的查处对象。至1976年,成立两年的廉政公署就在香港警队内挖出近20个腐败集团,数名高级警司被捕,数百名各级警员被捕或被通缉。事实上,虽然警员当中有一部分是被动或偶尔一两次受贿,但廉政公署也有可能查办惩处他们,这在香港警队造成了一种人人自危的恐慌局面。1977年10月下旬,1万多名警察联名向警务处长控诉他们对廉政公署的不满,表示政府如不制止此事,他们将集体罢工。警务处长转告港督后,却遭到港督的怒骂。1977年10月28日,数千名警察游行抗议廉政公署对警察的“清剿”,近百名警察冲进廉政公署,毁物伤人。
事态的发展成为一道摆在港督面前的两难选择。如果纵容警队,向警队妥协,则会导致新生的廉政公署功亏一篑,法治势必倒退。如果彻查警队,则会引起警队激烈动荡,甚至失去香港的警察队伍,社会稳定令人担忧。
港英政府经权衡再三,做出折中选择,颁布特赦令,最终令事件成功化解。1977年11月5日,港督指令廉政公署停止追究警察在1977年1月1日前所犯下的一切腐败行为,但案情特别严重或者逮捕令已经发出的除外。这一特赦令让绝大多数闹事的警察得以解脱,是一种成功的分化瓦解策略,许多已确定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的警察开始纷纷退出冲突阵营。
但是部分警察并不满足,得寸进尺,要求全面无条件特赦,甚至提出撤销廉政公署。针对这种情况,港督召开立法局紧急会议,会上仅用30分钟就三度通过了一项新法例,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将立即被开除,且不得上诉。这一行动最终平息了警察的反抗。至此,香港警察中的集体腐败被彻底摧毁,香港的廉政建设逐步走上正轨。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港英政府颁布特赦令的消极影响是明显的。一方面,它挫伤了廉政公署的工作积极性。廉政公署成立后着手做的很多工作都因为特赦令的颁布而前功尽弃。另一方面,特赦令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评价。当时广大市民包括很多报章都撰文反对特赦令,在反贪战役刚刚打响时便向贪污腐败退让激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
但同时也应看到,特赦令对稳定和发展香港社会起到了正面的作用,达到了反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目的。如果不向警察做适当让步,香港的治安状况则会出问题,还将影响香港的投资环境,这对作为金融自由港的香港来说无疑是致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