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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启动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的违规房产交易治理行动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发布日期:2019-01-08

2018年秋分过后没多久,一场涉及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的违规房产交易治理行动在浙江正式启动。


自去年9月底开始,省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县(市、区)管干部,以及上述范围内党的十八大以来退休人员共计17.8万余名领导干部,开始陆续对自己有无利用职权低买高卖、象征性付款、收取介绍费等违规取得房产利益的行为全面自查,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点核查。


值得关注的是,《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于近期重磅出台,专门为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行为划出红线。


浙江为何连续开展“清房”行动?


“很多倒下去的干部都涉及违规房产交易”——要想办法避免这个问题


浙江经济发展相对较早较快,房地产市场随之繁荣。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前,一些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使得违规交易房产以“隐性腐败”的形式存在。


去年下半年,省委、省纪委专题立项对这类问题调研发现,5年来省纪委监委查办的省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房产交易违纪违法的占案件总数的20.56%。


而放到一个更大样本范围中看,省纪委归纳出来的一些数字和问题指向则更为清晰。


梳理5年来通过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查处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房产交易方面的93件违纪违法案件,省纪委相关部门发现:违纪违法主体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占到案件总数的6成以上。其中,党政一把手以及住建、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是高发人群,呈现出权力和资源越往上层、越往职能部门,就越集中的现象。


而在上述案件中受到党纪处分的91人里,涉嫌职务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有81人,占到了案件总数的87.1%。


面对这一不容忽视的事实,去年8月的省委常委会议上,省委主要领导在听取关于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持续推进十大整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时指出,很多倒下去的干部都涉及违规房产交易,要想办法避免我们的干部在这个方面出问题。


一系列工作随即启动。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领导层级越高案发率越高的特点,去年9月,省纪委常委会对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并下发通知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全部纳入治理范围,要求填写自查报告,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备查。


此外,最近出台的《规定》也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严禁其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房产交易中谋取私利。同时,考虑到一些领导干部离退休后仍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交易房产,因此也将离退休人员纳入领导干部的治理范围。


目前,治理工作已进入重点核查阶段,各级纪委监委正在仔细梳理排查线索,对有反映的、交易频繁的、重点区域和岗位的三类情况重点核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从严处理。


      一些领导干部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查——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对症下药才能见成效。梳理5年来93件案件不难发现,一些领导干部违规交易房产的情况之所以层出不穷,正是因为部分领导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地方在监管上以及相关政策在规范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心存侥幸,采用签订订购书和合同、支付定金等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谋利行为,认为就算被查到,往往不会被定性为违纪违法。


绍兴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何加顺便曾抱有这样的心态。


当年,为感谢何加顺的关照,绍兴县某环保科技集团法人洪某某将一套位于杭州的价值300多万元的别墅,以173万余元的低价转让给何,且不是拿现金购买,而是用房子换房子。何将其一套位于绍兴市的住房折抵购房款156.4万元,并另行支付给洪某某差价及相关利息共计21.311万元。双方明知别墅转让价远低于市场价,仍依照约定先后完成两套房产的过户手续。经价格认定,杭州别墅价值396.65万元,绍兴住房价值179.24万元。何加顺以低价购房的方式收受洪某某所送贿赂价值196.09万元。


何加顺在接受审查时承认对此并非没有担心过,但认为这件事情即使被发现,也有所谓的换房协议可以作为掩盖和辩解。


在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类似这样在房产交易中违纪违法的新手段层出不穷,也使得违纪违法的行为更加隐蔽,查办起来也需要更加审慎。


比如“高卖”。苏利冕利用担任宁波市政府秘书长的职务便利,以高于市场价161.92万元的价格,将一处房产出售给某老板。


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以未付款、象征性付款等方式订购房产后转让,或在房产交易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购房。


“在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中,违纪违法的数额如何认定?违纪违法行为与优惠政策之间的尺度如何把握?都是实践中的难点和争议点。”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因此,在这次治理过程中,省纪委与相关业务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反复论证,研究讨论有关行为界定和整改处置意见,确保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用一把尺子去衡量。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指出,案件查办少,对外传递、释放的信号少,也难免让人对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产生错误的判断,在利益诱惑面前,认为法不责众,强化“低价购房”等行为不属于违纪违法的心理暗示。


因此,此次专项治理对重点核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治理开始后,仍顶风违纪者,视情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


       充分释放违纪必究的信号显得尤为紧迫——在“模糊地带”建章立制


心存敬畏,方能知止。要形成打击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强大威慑,廓清合法经济活动和违法犯罪之间的“灰色地带”,提高执纪问责、司法惩戒的精准度,显得尤为必要。


此前省纪委有一组调研数据值得关注。从省本级自办案件来看,22个房产交易违纪违法主体中,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且未涉嫌犯罪的仅有4人,另外18人均涉嫌职务犯罪。各市情况也极为类似。


“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要么是‘阶下囚’,要么是‘好同志’的现状,纪法贯通过渡的特征不是很明显。”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已经关注到一些干部存在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房产交易,但没有达到“明显”的程度的情况;也有人利用职权和地位,获得紧俏房源的购房资格;或参与操纵“摇号”等行为。


因此,尽快制定出台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违纪违法的认定标准和界限,更加积极地释放违纪必究的信号,就显得十分紧迫。


浙江此次出台的《规定》,即填补了相关制度漏洞。


记者注意到,《规定》除列举6条“正面清单”外,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此前在实践中发现的党员及公职人员在房产买卖、租赁等方面违纪违规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中不得参与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等违规的房产买卖;不得违规炒买炒卖“房票”“楼花”、参与操纵“摇号”等7种行为。


同时明确列举领导干部在房产交易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10种禁止性行为,具体包括索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所送的房产、购房款;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产等。


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手段目前尚无法穷尽,《规定》还专门设置了兜底条款,并明确了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后果和责任追究方式,形成防止和惩处领导干部房产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强大威慑。


“制度建设重在落实。”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规定》还特别突出“两个责任”,强调领导干部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在房产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持续释放出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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