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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 关于简单案件特殊立案程序的规定 准确界定“案情简单” 规范精简办案程序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 发布日期:2021-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监察对象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开展调查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中的一次制度创新,丰富和拓展了监察办案模式,有利于推动案件查办工作高质量发展。

简单案件特殊立案程序不仅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监察资源,也利于贯彻法治理念、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对象全覆盖,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许多监察机关面临的难题。这就需要监察机关遵循办案规律,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质效。《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提出对案情简单、经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的案件,立案与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条例》进一步规定简单案件特殊立案程序,有助于优化办案分工,形成繁简分流的合理结构。在监察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监察机关针对不同案件选择不同的处理机制,统筹安排,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于短时间内快速办结,降低监察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集中有限资源重点办理,层层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案件查办质量。同时,简单案件特殊立案程序从制度上保障了简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避免被调查人因案件久拖不决而延长调查处置工作对自己的影响期,进而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案件的快速处理也能够减少被调查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其积极转化,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准确把握《条例》的具体要求。简单案件特殊立案程序主要体现在《条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规定,需要我们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简单案件的界定。《条例》没有明确案情简单的具体情形。我们认为,实践中判断案情是否简单应综合考虑案件类别、事实证据、处理轻重、被调查人态度等情形。具体而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案情简单: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这里的“事实清楚”指主要职务违法事实清楚,不需要事无巨细、全部查清。二是可能被给予政务降级以下轻处分的。对比《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相关内容,《条例》将职务犯罪排除在简单案件之外。同时,基于对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可能被给予政务重处分的严重职务违法案件,同样不应纳入简单案件范畴。三是被调查人认错悔错,对监察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的。如果被调查人对主要职务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但就具体情节提出合理辩解的,不应影响认定为“案情简单”。

第二,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一是违法事实见面前置。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案件承办部门认为被核查对象主要职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核查认定的职务违法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交被核查对象核对,并听取其意见。被核查对象对违法事实材料没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可以提出立案并移送审理的处置意见,按程序一并报批。二是立案后及时履行宣布程序。承办部门履行立案程序后,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向其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向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这既是《条例》第一百八十二条“履行立案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三是适当精简调查文书。对于简单案件,事实核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已在初步核实阶段完成,基于实事求是和简案快办原则,承办部门在立案后一般无需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报告可以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精简。四是严格执行审批权限规定。程序的精简并不意味着审批权限的降低。在适用特殊程序办理简单案件时,各个环节的审批权限仍应严格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相关要求执行。对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立案和移送审理的审批权限不同,此时应当按照最高审批权限将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五是动态把握、适用特殊立案程序。对于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被调查人对主要职务违法事实提出异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转化为普通程序立案办理;已经适用特殊程序移送审理的,应当退回办案部门重新开展调查。

第三,审理环节的注意事项。案件审理部门收到案件后,应当全面审核案件材料,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确保案件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同时应快速审结处理,限定审理时限,精简审理流程。《条例》规定,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对于简单案件,审理期限应适当缩短,避免简案慢办。

稳步推进贯彻适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必须用准、用好简单案件特殊立案程序,稳步推进案件查办工作高质量发展。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特殊程序具体要求,积极主动规范适用,实现案件查办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一方面要统筹办案效率和公正,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监察机关尤其是案件审理部门在办理简单职务违法案件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全面审核把关。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决不能因案情简单而降低标准,为片面求效率而牺牲公正,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快办快结、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要树立整体思维,推进案件快速办理。简单案件特殊立案程序涉及初步核实、立案、审理等多个环节,监察机关在适用特殊程序办理简单职务违法案件时,应当整体统筹,推动各个环节密切衔接、协同发力。要扎实开展初核阶段核查取证工作,从源头提高、保障案件质量,为特殊程序适用奠定坚实基础。要进一步优化精简立案、审理流程,完善不同部门间的案件移交衔接机制,高效规范推进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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