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施行。法院系统予以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该工作办法明确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在此办法出台前,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即使发现涉案人员涉嫌违纪违法,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依据,法官也出于怕麻烦、怕受到打击报复等因素而往往不会主动移送问题线索。而该工作办法出台,正是适应纪检监察体质改革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重要党内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开展协作配合的重要制度依据,使得法官移送问题线索成为一种责任。同时,该工作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工作纪律,尤其是保密纪律,来消除法官移送问题线索的后顾之忧。
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迅速转发和贯彻《意见》要求,在全院范围内督促法官对案件进行筛选排查。经查,初步发现一起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现已第一时间将问题线索向江门市纪委监委移交,完成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第一次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