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逐步推进,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到了实惠,然而,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问题也时有发生,且复杂性有所增加。北京市朝阳区纪委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对农村基层违纪问题的处理力度,2014年以来,共处理审结违纪问题36件,给予40名党员干部党纪政纪处分。近期,朝阳区摘选近年来发生在农村基层的部分典型案例,逐一剖析,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农村党员干部从案例中得到警示。
民生领域工作人员骗取侵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专管员代晓东,于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利用负责上报基本医疗报销明细表的职务便利,虚报参保人员报销信息,骗取基本医疗报销款共计人民币193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其主管领导,时任朝阳区高碑店地区办事处(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孙淑芳,负责该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工作,因在工作中未认真落实朝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未正确履行对代晓东的管理、监督,未认真审核把关报销明细表及数据信息等相关材料,没能防止代晓东贪污事件发生。
2012年5月,朝阳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代晓东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淑芳因玩忽职守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取保候审),2013年7月,朝阳区纪委监察局批准,高碑店乡党委、乡办事处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的处分。
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基本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重大民生工程,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代晓东作为高碑店乡新农合专管员,主要负责村级新农合报销费用的汇总上报工作,他利用经办新农合报销费用的职务便利,竟能疯狂侵吞国家和集体资金193万余元,可谓触目惊心。在本案当中,代晓东的违法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与代晓东的主管领导孙淑芳漠视管理职责,将新农合费用报销事务完全交由代晓东负责有很大关系。这也暴露出一些基层干部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现象,他们官僚主义严重,玩忽职守,其行为的危害性绝不亚于贪污受贿、中饱私囊,造成的损失甚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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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农村“两委”负责人未有效制止违法建设,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党总支原书记韩志祥和村委会原代主任李继红,将西直河村561路公交总站北侧约6000平方米土地划为该村集体建设用地,于2003年将该处土地及土地上平房出租。2012年4月,承租人在该处土地上开始新建四层房屋,该建筑未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韩志祥、李继红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处违法建设,该建筑于2012年5月5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2013年,朝阳区纪委、监察局给予韩志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李继红开除党籍处分。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韩志祥和李继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分析: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违法建设正在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制止违法建设,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是中央、市委和区委三令五申的工作重点,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村级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处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着政策能否落地落实。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承担着协助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责,亦是贯彻落实政令的最后一环。在本案中,韩志祥身为村党总支书记、李继红身为村委会代主任,承担着协助乡党委和乡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职责,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开展工作,严格落实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可是二人却置党员义务和工作职责于不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本村的违法建设行为,后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党员干部,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对待党的事业和自身的工作,不能乱作为,亦不能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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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详细内容见上一链接)。
民警诈骗拆迁补偿、收受贿赂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原主任科员、一级警督唐一凡,科员、一级警司赵晨星,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于2003年至2004年1月间,利用伪造的朝阳区太阳宫村委会房产证明及虚假户口信息,骗取拆迁补偿款280万余元;唐一凡于1999年底,骗取拆迁款42万余元。2010年6、7月间,唐一凡与赵晨星(已同案处理)利用担任公安朝阳分局治安支队民警的职务便利,在崔某因其他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下,接受崔某妻子的委托,以崔某是治安耳目为由向办案机关打听案情,共同收受崔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唐一凡后又收受崔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朝阳区纪委决定对唐一凡和赵晨星开除党籍,朝阳公安分局对二人行政开除。2013年11月8日,朝阳法院以唐一凡犯诈骗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以赵晨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分析:唐一凡、赵晨星作为中共党员和公安民警,本应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可他们却反其道行之,违反党纪国法,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执纪乱纪、知法犯法行为的背后,乃是其心中党纪国法意识缺失,以党纪国法对人,以特权特例待己。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户籍不仅关系大量公共服务,更牵涉巨大经济利益的分配。正因如此,户籍管理也正在成为公安民警履职的高风险岗位。本案中唐一凡虽非户籍管理民警,然而其诈骗行为的得逞,却与户籍管理工作的疏忽甚至渎职有着密切关系。唐一凡与赵晨星的受贿行为,则发生于民警执法过程之中,严重损害了执法工作的廉洁性与权威性。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和一线执法的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显得尤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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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盗窃公私财物的;(二)诈骗公私财物的;(三)抢夺公私财物的……
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社区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套现支票改变用途
2014年1月至7月间,垡头翠城雅园社区因工作需要向垡头街道办事处请款购买相关慰问品及办公用品,经批准其先后4次从垡头街道办事处财务科累计领取19张转账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3290元。社区党委书记国惠敏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刘淑娟(非中共党员)、社区党委副书记穆红莉、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李冬梅将其中10713元用于购买请款内容中的物品,剩余32577元则由商家通过银行转账及给付现金的方式予以返还,其中31577元打入穆红莉个人持有的银行卡中,由其提取现金后交由李冬梅存入社区账内,剩余1000元通过从商家直接取走现金的方式由李冬梅存入社区账内。提取现金后,翠城雅园社区共支出18137.7元购买运动器械、劳保用品、活动礼品等物品用于社区建设,剩余14439.3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由垡头街道办事处予以封存。
2015年5月,朝阳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国惠敏党内警告处分;对穆红莉、李冬梅免予处分,进行批评教育。
分析:垡头街道翠城雅园社区利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违反了相关财经管理制度,已构成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行为。究其原因在于:一是社区主要领导缺乏对财经政策、会计政策的学习和理解,使用社区资金具有随意性;二是社区主要领导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认识不透彻;三是社区没有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账目管理混乱,票据保管缺失;四是对社区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没有配套社区财务审计制度。这些也是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普遍原因。他们违纪涉及的金额虽不多,但却损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危害性不可小觑。完善财务制度,严明财经纪律,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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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高华 张耀军 陶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