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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反腐败专门机构
  • 来源:南粤清风网
  • 发布日期:2013-11-13

   澳大利亚实行议院内阁制。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立法权由联邦议会行使,行政权由联邦政府行使,司法权传统上由法院行使。但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没有截然的界限,虽然只有议会才能通过法律,但这些法律又常常授权联邦行政机关制定条例、规则以及有关特别法的实施细则。
   一、反腐败专门机构
   澳大利亚公务员队伍素质较高,福利待遇也优厚。多数政府公务员廉洁自律意识较强,他们不愿意为贪占一点小便宜而丢掉职位。但是由于对公务员监督不够,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领域仍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有的公务员滥用并随便出卖情报牟取私利,达到了令 人无法容忍的程度;公共部门官员逃税、社会保险欺诈、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上升,腐败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这些情况,
近年来澳大利亚相继成立了国家罪案调查局等一批反腐败机构,专门负责腐败的惩治和预防工作。
国家罪案调查局为联邦专门调查贪污舞弊的机构,局主要负责人由总督任命,它对由各州、区域政府和联邦政府的一些部长组成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调查局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包括贪污贿赂在内的“有组织犯罪”。为保证该局有效地履行职责,它被赋予了一些强有力的权力:拥有司法调查权,可由借调的警务人员实施调查;有传唤证人,要求被调查人回答问题,提交有关文件的强制性权力;有权拘捕犯罪嫌疑人;窃听电话及安排保护证人等等。
   澳大利亚1971年成立了犯罪研究所,其成员主要来自一些著名大学的科研部门,专门从事社会安全、贪污受贿、白领犯罪等方面问题研究。联邦政府每年向研究所提供400万澳元的经费,以保证研究工作的进行。
   新南威尔士州效法香港模式,1989年成立了州廉政公署。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能,一是查处贪污案件;二是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办事程序、方法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漏洞,提出防贪建议;三是加强宣传,教育人们不要贪污,并积极举报贪污舞弊行为。廉政公署有权自行决、定对州政府内阁部长、议员、法官、高级警官和高级公务员等立案调查;可以签发传唤令,搜查令和逮捕令;办案人员可携带和使用武器。从以上情况看,廉政公署可说是享有多项司法特权,因而对贪污腐败分子具有相当大的威慑力。它的成立及其作用备受联邦和其他各州政府的重视和关注.1994年5月,针对警察队伍中有组织的贪污腐败盛行的局面,新南威尔士州还成立了一个处理警察腐败事件的专门机构——皇家调查委员会。皇家调查委员会由詹姆斯•伍德法官领导,他指挥的反腐败行动分为三个步骤,首先是了解警察队伍的构成,弄清哪些领域易发、多发腐败;接着,对警察集体贪污腐败案件展开调查;最后一个阶段是与警察部门、有关学者一起探讨和提出防止腐败的改革思路和策略。皇家调查委员会的预算高达1亿澳元,它使用了诸如隐藏在电视机、汽车烟灰缸、天花板以及衣服里的摄像机等先进的设备,来监视和揭露警察队伍中的腐败网。皇家调查委员会成立以来,通过持续开展的肃贪行动,已清除了许多腐败的警官,警察队伍中有组织的贪污腐败现象得到了遏制。
   1997年新南威尔士州又成立了警队操守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侦查、调查、防止警务人员贪污及其他严重的渎职行为。操守委员会亦监控新南威尔士州警队本身调查的管理状况,对其调查质量进行审查。
   二、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ICAC)是根据1989年3月州议会通过的廉政公署法案成立的,其宗旨是保护公众利益,防止公共机构辜负公众的信任和为公职人员提供指导。在新南威尔士建立一个独立的反腐败机构,是为了回应人们对行政部门的公正性日益增长的关心。廉政公署的建立表明,新南威尔士不能容忍腐败。
   廉政公署的任务是揭露和减少新南威尔士政府部门的腐败现象。其主要职能,一是查处新南威尔士州内公营机构贪污罪行。所谓“公营机构”,包括新南威尔士州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构、由政府主管的公司及新南威尔士州治下的各级政府机关。二是通过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方法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漏洞、提出防贪建议的方式,减少贪污腐败的机会。三是通过宣传教育,告诫人们不要贪污,并积极举报贪污腐败行为。
   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是以香港廉政公署为蓝本建立的,也具有较强的调查执法权。这种调查执法权甚至比警方还大,在调查中它有权要求有关人士提供证据,违者可遭惩处;有权对州政府内阁部长、议员、法官、高级警察和高级公务员自行决定立案调查;可以签发传召令、搜查令和逮捕令;办案人员可以携带和使用武器。但是与香港廉政公署不同的是,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只负责调查公营机构的贪污腐败行为,未获授权调查私人机构的贪污罪行。而且,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是根据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成立,只能在本州内行使司法权。
   廉政公署是一个政府部门,却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廉政公署不对任何政府部门负责,即便在调查过程中,也不服从任何政治家、政党或政府的指示和指挥。廉政公署隶属于议会,通过议会联合委员会对新南威尔士州议会负责。议会联合委员会是根据廉政公署法案建立的,由11名成员组成,这11人来自议会两院,代表各种政治派系。议会联合委员会主要通过听取和审阅廉政公署的工作报告,对廉政公署实施监督,以确保其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它负责一年两次向廉政公署索取公开听讼案件的证据,新南威尔士州议会将在听讼会中公布这些证据,此外它还负责向新南威尔士州议会报告廉政公署开展的所有工作。廉政公署由廉政专员主持,廉政专员任期5年,不可连任。
   由于廉政公署的建立和运作充分借鉴了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所以起点较高。自成立之日起14年来,一直高效运转,在对贪污腐败行为的调查、预防和反腐败教育方面成绩斐然。廉政公署以其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的极大影响,不仅在新南威尔士州和整个澳大利亚联邦赫赫有名,广为人知,而且饮誉世界,为国际反腐败界所关注。截止到2002年上半年,廉政公署已经完成超过140个案件的立案调查,其中进行公众听讼的有69件,提交、出版了37部预防腐败的报告和20个有关的研究报告。在调查方面,廉政公署最可称道的除了其所拥有的让人羡慕的执法权力以外,还有两个特点也值得加以介绍。其一,廉政公署非常重视来自公务员的举报,他们认为。公务员熟悉所在部门情况,最了解政府内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因此该署积极鼓励和保护政府公务员对所在部门和上司、同事的不良行为的举报。为此,在廉政公署的建议下,新南威尔士州专门制定了保护政府内部举报人法。该法的实施,既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举报,又有利于对政府进行监督。其二,既重公平、公正,亦重效率。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的立案调查工作,旨在将触犯贪污罪行者带上法庭,绳之以法,以谋公正。过去,廉政公署着重以聆讯方式,揭发个人贪污罪行。在聆讯过后,才向检控专员提供证供摘要,提请检控。现在,在聆讯期间亦向检控专员呈交检控摘要,从而将提请检控的工作提前了,有利于检控专员尽快介入案件。
   在预防腐败方面,应当提及的是,廉政公署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政府行政行为,即办事程序和结果上。尤其对重大政府行为、工程项目采取提前介入、全过程监督方式。例如,在悉尼2000年奥运会举办前夕,政府投入巨资进行市政和体育设施建设,为防止官员贪污受贿,廉政公署派员参加奥委会工作的全过程,取得了较好的防范效果。
   廉政公署的调查和预防性报告的结果,促进了行政改革,推动政府工作有了一些影响深远的进步。举其大者,如:北海岸土地开发调查案引起了选举资金法案在政治捐款方面的修正;从1991年到1994年一项有关警察与罪犯之间关系的调查,推动了警察系统的重大改革;对1990一项关于政府官员在一重要交易中泄密案的报告,使得有关机密信息的发布程序更加严密;关于诸如环境保护委员会等有关机构和地方议会巡视员行为的调查引发了巡视员权力行使方式的变革等等。
   根据《廉政公署法案》成立的廉政公署行为复审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实施制约。《廉政公署法案》对复审委员会的职能、成员和办事程序都有详细的说明。复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给廉政公署以停止或不进行某项关于腐败的举报的调查建议,此外它还每隔3个月就某项调查对廉政公署提出是否继续调查的建议。廉政公署专员有法定义务,至少每3个月一次与复审委员会进行协商,但实际上他们除了每年1月份外,每个月都会面一次。每次会面前至少一周,廉政公署都要向复审委员的成员提供关于当前工作的主张和建议的书面报告。在会面中,复审委员会可能拒绝、接受或修改廉政公署官员们的建议或要求对某一案件做更进一步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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