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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绷纪律弦 廉洁过春节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发布日期:2024-02-09

甲辰龙年的新春佳节即将到来,党员干部在欢度盛世佳节的同时,要时刻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避免有损党员形象的言行举止。笔者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践中发现的情况,梳理党员干部廉洁平安过节若干提醒,以供参考。

  言谈举止方面。春节假期,亲友聚会交流,有利于融洽亲情、增进友情,但必须注意,无论何时何地、线上线下、网络里现实中,都要遵纪守法、谨言慎行。一是绝不能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绝不能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绝不能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绝不能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绝不能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如具有上述行为,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处理。二是严格保守工作秘密。春节期间要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保持高度警惕,不能将工作秘密、他人隐私作为炫耀资本和谈资。如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依据《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处理。三是其他失德失范言行。有的春节期间在与他人交往时,颐指气使、口大气粗,甚至酒后失德或者滋事,如损害党员干部形象,视具体情节依据《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处理。有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如造成不良影响,依据《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处理。有的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追求低级趣味,如造成不良影响,依据《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处理。

  礼尚往来方面。人们在春节期间通过礼品、礼金表达祝福、礼尚往来是传统习俗。从通报案件看,逢年过节进行利益输送情况时常发生,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党员干部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如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包括私营企业主、下级等与职权、职责相关的人员礼品、礼金等财物的,区分情节轻重,可依据《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处理。即便收受的对象与本人职权、职责没有直接关联,如收受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区分情节轻重,可依据《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处理。二是违规赠送礼品、礼金。“没有赠送就没有收受”。除了收礼者涉嫌违纪外,党员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如情节较重,依据《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处理。此外,若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如情节较重,可依据该条第二款处理。三是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有的慷公家之慨,以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公款后购买礼品、消费卡(券)等赠送或作为福利发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区分情节轻重,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聚餐娱乐方面。春节期间,亲友聚会往往应接不暇。从查处的案件看,违规聚餐、娱乐等聚会活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违规吃喝。春节期间,要严防“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隐形变异违规吃喝行为。实践中,突出表现为三种类型:1.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如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处理。2.违规公款吃喝。有的在没有正当合规的公务接待事由情况下,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对组织者、参加者等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区分情节轻重,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理。3.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春节期间,对正常的公务接待活动可按规定安排公务餐。然而,有的假公济私,以过年庆祝为由,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规定,超过公务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接待,或者上高档菜肴大吃大喝,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是违规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春节期间,人们举办婚礼、乔迁等喜庆事宜较多,寓意喜上加喜。如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喜庆事宜,若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依据《条例》第一百条处理。三是组织、参加赌博活动。春节期间,党员干部参加亲友间麻将等消遣娱乐活动并无不可,但切不可参与“带彩”娱乐,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麻将、扑克等活动(包括网络赌博),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未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处理。涉嫌赌博等犯罪的,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等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理。

  旅游出行方面。春节期间,人们走亲访友,出行频率较高,其中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需要提醒。一是公车私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规定,公车只能用于党员干部本人的公务保障。如使用公车走亲访友,既违反了公车管理规定,又反映了个别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严重。对上述行为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理。二是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有的在走亲访友时主动要求私营企业主、下属等提供车辆保障,如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且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理。三是违反驾驶安全要求。平安是回家最近的路。春节期间,车流量较大、交通安全隐患多。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强化安全驾驶理念,严防酒驾醉驾和交通肇事风险。如构成酒驾的,或者涉嫌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的,《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均规定了相应处分。四是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个人去向的,如党员未严格执行报备制度,存在瞒报、谎报或未及时报告行为,若情节较重,可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规定处理。五是违规接受旅游安排。春节假期较长,有的到外地旅游过年,要严格遵守廉洁要求。如接受私营企业主、下级等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如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处理。

  值班备勤方面。春节假期,各级党政机关都有值班安排,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值班。一些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要备勤,舍小家为大家,随时处置突发情况,保障人民群众佳节平安。党员干部在佳节期间,要时刻严格遵守值班备勤等工作纪律。如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且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视具体情节依据《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处理。同时,春节期间,党员干部要做好随时处置本职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的准备,如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且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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