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纪委监委出台《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能职责保障民法典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贯彻落实民法典上走前头、做表率,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意见》重点从规范执纪执法行为入手,对纪检监察实践工作中容易侵犯有关单位和人员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进行梳理,采用禁止性规定的形式列出8项负面清单,切实保障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利。
“这既是对民法典原则理念的倡导,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纪律要求。”该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8项负面清单规定较为具体,如严禁违反规定程序行使执纪执法权,严禁违反规定条件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侵犯被留置人员的合法人身权利,不得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不得在追缴赃款赃物时侵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等,充分体现了对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在细节规定上呼应民法典“以人为本”理念,《意见》规定在采取搜查措施时,应当讲究方式方法,体现人文关怀。
为保障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意见》明确了两类监督重点。一类是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查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群众合法民事权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另一类是督促党员和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民法典,坚决查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两类共列出滥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以刑事案件名义违规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16项违纪违法行为,有利于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
《意见》还进一步提出学习贯彻要求,将民法典纳入纪检监察机关全员培训和知识测试的重要内容,推动纪检监察干部熟练掌握运用民法典,提高依据民法典处理工作中涉及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水平。